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衢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液化石油气气瓶专项整治的通知

衢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液化石油气气瓶专项整治的通知
(衢政办发〔2010〕7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液化石油气气瓶安全管理工作,切实消除液化石油气气瓶事故隐患,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549号令),决定自发文之日起至2011年12月底在全市范围内开展液化石油气气瓶专项整治,现将有关专项整治事项通知如下:

  一、目标任务

  通过液化石油气气瓶(以下简称“气瓶”)专项整治,落实气瓶安全责任,到2011年底,全市完成护罩用螺丝联接到瓶体的液化石油气气瓶(以下简称“螺丝瓶”)的淘汰报废和更新工作,建立气瓶安全使用长效监管机制,确保气瓶使用安全。

  二、整治范围

  本次专项整治的范围包括气瓶的使用登记、充装、检验、销售与服务、报废处理等各个环节的监督管理,落实相关安全责任。

  三、整治内容

  (一)落实气瓶充装单位的安全主体责任。气瓶充装单位应严格执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和有关安全技术规范的规定,对所充装气瓶安全全面负责,并向液化石油气使用者提供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气瓶。建立气瓶使用登记制度、固定充装制度和定期检验制度,标识气瓶使用登记永久性标志,建立气瓶档案。负责对使用期限满15年气瓶的回收、登记、定期送气瓶检验单位进行报废处理和更新等工作;严禁充装不符合安全技术要求的气瓶。对用户要求充装的、已到检验有效期的“螺丝瓶”负责实行更新淘汰,从2012年1月1日开始,全面停止“螺丝瓶”的充装和使用。

  (二)落实气瓶检验单位的检验及气瓶报废处理责任。气瓶检验单位应对检验质量安全全面负责,认真执行气瓶定期检验规范,严格检验程序,做好检验记录和标识,出具检验报告,确保检验质量。对经检验不合格气瓶及使用期限已满15年的气瓶,应当按照《气瓶安全监察规程》的规定予以报废并进行破坏性处理,做好处理记录,保存见证资料,建立破坏性处理档案。一律停止检验“螺丝瓶”,认真做好“螺丝瓶”的报废处理工作。破坏后的气瓶残骸处理,应与废旧金属回收单位签订安全协议,禁止报废气瓶未经破坏处理而重返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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