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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消防工作的通知

  (四)加强农村防火工作管理。农村消防安全工作实行县区、乡镇、村三级管理体制,采取乡镇包村、村包组、组包户的消防安全管理机制,逐级建立防火安全责任制。基层派出所负责依法开展消防宣传、安全检查、行政执法等日常工作,并建立健全消防业务档案。行政村要统一规划村民柴草、木料等易燃物品的堆放,明确堆放位置,并采取防火分隔措施,禁止房前屋后和屋顶乱堆乱放;农村建筑物之间要保持足够的防火间距,建筑物之间、巷道内等不得堆放易燃、可燃杂物,保证通道畅通;改造简陋的炉灶和烟囱,使炉灶和烟囱与可燃材料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规范电气线路的敷设,防止线路老化,严禁乱拉乱接电线和违章用电;建立群众性监督制约机制,禁止在堆放柴草等易燃物集中区域燃放烟花爆竹、焚烧垃圾、放火烧荒。
  (五)推动村镇消防规划编制。各县区要依据《消防法》、《甘肃省消防条例》等有关消防法律法规,结合村镇总体规划编制、调整工作,将村民住宅、商业网点及乡镇企业的消防安全布局、消防通道、消防水源、消防通讯等建设纳入村镇总体规划;在村容村貌治理等工作中,要有计划地对以易燃建筑材料为主体,房屋连片集中、火灾荷载大的乡村实施改造。乡(镇)总体规划调整时,应当及时组织对已经实施的消防规划进行修订和完善;乡(镇)政府应当按照消防规划,组织有关单位及时实施。
  (六)加快消防基础设施建设。各县区要因地制宜建设公共消防设施,在农村水利和道路建设等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时,要综合考虑消防安全需要,加快农村消防基础设施建设,不断优化农村消防安全环境。在村庄内部道路整治中,要按照消防规范要求保证消防通道通达顺畅;在农村供水、能源、水利建设和改造等工程中,要充分考虑消防用水需要,结合当地自然条件,修建消火栓、消防水池或天然水源取水设施,从根本上改善农村消防安全条件。
  (七)开展农村消防安全检查。乡镇防火安全委员会每季度抽查一次辖区内的消防安全工作;村委会防火工作领导小组每月抽查一次各组居民点的消防安全,检查情况要定期上报上级主管部门。行政村应当经常组织联防队、义务消防组织加强夜间和大风天气防火巡查,防止失火和纵火案件发生。村(组)建立《防火检查、巡查记录》、《火灾隐患登记册》,将检查、巡查的基本情况及发现的火灾隐患及时登记,经存在隐患的住户签字后限期整改,并组织复查验收。对有可能发生连片火灾的重大火灾隐患要研究制定整改方案,落实消防安全措施,防止“火烧连营”火灾事故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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