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消防工作的通知
(兰政办发〔2011〕119号 二○一一年五月十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公安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民政部、财政部、建设部、农业部等七部委《关于加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消防工作的指导意见》(公通字〔2007〕34号)和省政府办公厅批转省综治办等部门《关于加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消防工作的指导意见》(甘政办发〔2007〕127号),切实提高农村群众预防火灾的能力,进一步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消防工作,现结合我市实际,将有关事宜通知下:
一、工作任务
(一)健全农村消防安全责任体系。各级政府主要领导是消防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本辖区消防安全工作。分管领导具体负责本辖区消防安全工作。各县区政府每季度要召开消防工作联席会议,研究农村消防工作,抓好消防安全责任制的落实。乡镇政府要成立由乡镇长任主任,乡镇综治办、安监办、司法所、派出所、各村党支部为成员的防火安全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1次消防安全工作会议,分析农村火灾形势,通报存在的火灾隐患和发生的火灾事故,根据季节安排部署消防工作,并确定1至2名专(兼)职工作人员,建立本乡镇消防基本情况、火灾统计、消防宣传教育培训、消防会议记录等消防业务档案。行政村要成立由村支部书记任组长,村主任、治保主任、村民小组组长组成的村民防火工作领导小组,具体负责本村的消防安全工作。村委会应确定1名工作人员,建立、整理本村消防业务档案资料。
(二)完善农村消防安全制度。乡镇政府应当建立防火安全委员会、义务消防队等消防工作职责,完善防火检查、消防宣传、义务消防队管理、粮场防火、中小学生消防安全管理教育等消防工作制度。村民委员会应当建立村委会消防安全、义务消防队等工作职责,制定村民防火公约。乡镇派出所应当建立健全派出所民警消防工作职责、火灾隐患整改制度、警务公开和消防监督廉政建设规定以及消防行政处罚审批、消防工作档案管理、消防业务学习等制度。
(三)强化农村消防宣传教育。各级政府要紧密结合农村实际,按照“贴近群众、贴近生活、贴近实际”的要求,把农村消防宣传教育纳入普法和文化、科技、卫生“三下乡”以及中小学素质教育、创建文明村镇、评选文明户等活动中。乡镇政府应当建立消防工作室(可合用),设置消防宣传器材设备和展板,利用农业收割季节、春节、元宵节、清明节和乡村民俗活动,组织开展消防宣传教育活动;制定年度消防宣传教育计划,每年至少在村民集中场所组织2次消防宣传活动,举办2次农村消防安全骨干及义务消防队员培训班,倡导科学的生产、生活习俗,指导农民安全用火、用电、用油、用气,增强农民群众的消防安全意识,提高农民群众基本的灭火和逃生技能。行政村每季度要在农民群众集中的集市等场所组织村民开展一次有针对性、实效性的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普及防火灭火常识和自救逃生基本技能;在醒目位置设置消防固定宣传栏、宣传牌、宣传标语,在驻村企业和火灾危险性大的区域(地段、部位)制作防火警示标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