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加强推进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具体措施
(一)因地制宜开展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各县区、市直各有关部门、单位和工会组织要从实际出发,引导企业开展工资集体协商工作,企业和企业工会组织应每年开展一次工资集体协商。对生产经营正常、经济效益较好的企业,引导其重点就职工工资水平和增长幅度进行集体协商,实现职工工资随企业经济效益的提高相应增长。对生产经营遇到困难的企业,引导职工充分体谅企业困难,重点通过协商薪酬,努力稳定工作岗位、保障工资支付,促进双方共同应对困难,稳定劳动关系。对实行计件工作制的企业,引导其重点就劳动定额标准和计件单价进行集体协商,保障职工取得合理劳动报酬的权益和休息权。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应按照《
企业国有资产法》和《兰州市属国有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市国资委《关于规范市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收入分配的指导意见》、《关于认真执行企业内部收入分配方案报备制度的通知》的精神,加强工资总额和预算管理,确定经营者收入和普通职工工资的分配比例。县以下区域内行业集中度较高的企业,应开展行业工资集体协商。职工人数较少、规模不大的企业,可以街道、乡镇、社区、楼宇等区域为单位,推行区域性工资集体协商。
(二)积极开展“要约行动”。市、县区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有关部门要积极支持、引导企业和工会开展“要约行动”。工会与企业具有提出协商要约的平等权利。基层工会要主动开展协商要约,上级工会要指导基层工会依法行使要约权。企业工会组织提出协商要约有困难的,可委托上一级工会依法代表其提出协商要约。在未建工会的企业,上级工会要指导职工推举协商代表,向企业提出协商要约。各地企业组织要积极引导企业提出或响应协商要约,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工会方的协商要求。
(三)加强工资集体协商指导员队伍建设。各县区、市直各有关部门、单位和工会组织,要采取现场观摩、交流研讨等多种形式,加强对协商指导员法律知识、工资政策、协商技巧等方面的培训,建立一支法律观念强、政策业务熟、谈判技巧高的协商指导员队伍,切实提高指导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能力。
(四)强化宣传和舆论引导。坚持宣传政策与指导工作相结合,加大对工资集体协商有关法规政策、协商要求、操作程序等的宣传力度,营造推进协商工作的良好社会氛围,促使企业把集体协商变为自觉行动,引导企业工会和广大职工群众依法依规开展平等协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