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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兰州新区生态工程建设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兰州新区生态工程建设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兰政办发〔2011〕97号 二○一一年四月二十一日)


兰州新区管委会,永登县、皋兰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兰州新区生态工程建设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兰州新区生态工程建设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新区生态工程建设资金的使用与管理,加强对资金管理使用的稽查及责任追究,促进新区生态工程建设持续稳定健康发展,充分发挥建设资金的使用效益,依照财政部、国家林业局《林业生态工程建设资金管理办法》(财建〔2007〕525号)和国家林业生态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结合我市新区生态工程建设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兰州新区生态建设资金包括中央预算内基本建设资金(含国债资金和财政专项资金)、省级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资金及其他省级林业专项资金、市级财政预算内资金、政策性贷款以及其他生态工程专项资金。

  第三条 市财政对兰州新区生态建设管理指挥部(以下简称“指挥部”)办公室按市级预算单位管理,指挥部办公室及时向市财政报送资金使用总体计划和明细计划,市财政审核后对资金实行集中支付制度,按季度将资金拨付到指挥部办公室。指挥部要及时掌握下属各项目部的资金需求并监督检查其资金使用情况,财政部门定期或不定期对指挥部办公室及其各项目部的资金管理及执行财经法规、制度情况进行检查。

  第四条 中央预算内基本建设资金(含国债资金和财政专项资金),要严格按照国家和省市关于国补和国债资金使用管理的有关规定,加强资金和财务管理,保证资金专款专用;省级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资金要严格按照《2010年甘肃省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办法》要求,将资金重点用于环境保护和治理以及生态建设工程规划,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省市财政将定期会同有关部门对资金安排情况和使用效果进行核查评估,核评后,对生态环境明显改善、资金使用效益良好的地区,省财政给予适当奖励,反之,省财政将扣减我市转移支付额度,情节严重的,取消享受转移支付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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