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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土地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


  四、加强土地出让收支监督检查
  (一)精心组织,分工协作,加大收入监管力度。财政、国土、规划等部门要切实负起责任,按照各自职能,加强土地出让收入的监管工作。财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土地出让收支管理工作,国土部门具体负责土地出让收入征收工作,编制土地出让收入预算,房产部门负责征收土地转让二级市场的土地收益金,规划、建设等部门要做好协助征收工作。对建设项目审批中改变规划条件的,应加大土地出让收入征收力度。今后凡在兰州城市规划区内进行的所有建设项目,土地使用权划拨或出让后,因原核准、备案的建设内容或者建设条件发生变化,确需变更原规划条件的,依据相关法规按照规划条件调整程序,经过专家论证、公示、征求利害相关人意见,并上报市政府审定后,规划部门重新核发规划条件。建设单位根据变更后的规划条件向土地部门补缴土地出让收入,规划部门凭缴款收据补办《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凭《建设工程规划竣工验收合格书》到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办理产权证。对应缴未缴土地出让收入的单位,规划部门不得补办《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不得颁发《建设工程规划竣工验收合格书》,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不得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房产行政主管部门不得进行房屋产权登记。对符合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减免条件的建设项目,若改变原规划条件的,必须先补缴土地出让收入后再办理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减免手续,否则,物价、财政、建设等部门不予向省上申请减免。
  (二)明确职责,细化预算,实现支出的科学化管理。财政部门负责日常土地出让支出管理,其他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以任何理由擅自承诺土地出让收入返还或支出事项。财政部门要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土地出让收入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财政、国土部门要建立宗地台账制度,详细记录宗地出让收入的收支情况。同时,财政部门、国土部门要建立土地出让收入定期对账制度,建立健全年度土地出让收支统计报表及统计明细报表体系,确保土地出让收支统计数据及时、准确、真实。建立健全年度土地出让收支预决算管理制度。财政部门坚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的原则,根据预算年度土地出让收入计划、拆迁计划以及规定的用途、支出范围和支出标准等因素,编制支出预算,足额计提农业土地开发资金、保障性住房建设资金、国有土地收益基金、政府偿债准备金等专项资金和相关费用。支出严格按照财政预算管理的规定执行。
  (三)严格依法查处违规行为。财政、国土、审计、监察等部门要建立健全对土地出让收支情况的监督检查制度,定期和不定期加强对土地出让收支管理的监督检查。主要检查是否越权减免、缓缴或变相减免土地出让收入;是否违反规定截留、挤占、挪用应缴国库的土地出让收入;是否截留、拖欠征地补偿费及失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是否超范围使用土地出让金、不执行国家统一规定的会计制度等违反财经、财务制度规定的行为;违者将严格按照国务院《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和《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等规定进行处理,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切实维护土地出让收支管理政策的严肃性。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试行期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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