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市级分成收入。城关区、七里河区、西固区、安宁区、高新区、经济区新储备的土地全部由市上统一进行招拍挂,所得收益按照市区各50%分配。城关区、七里河区、西固区、安宁区不得重复储备市级各投融资公司贷款项目所涉及的土地。红古区、永登县、榆中县、皋兰县的土地出让收入市级不参与分成。
(二)支出扣除项目根据国家和省上的相关政策规定,市级财政列支土地出让收入时,必须计提的专项资金和相关费用如下:
1.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根据省财政厅等部门《关于转发调整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政策等问题的通知》(甘财综〔2006〕63号),在报批新增建设用地时,应由取得新增建设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按规定的征收标准缴纳,此项费用约占土地出让收入的2%。
2.农业土地开发资金。根据省政府《甘肃省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土地出让金使用管理办法》(甘政发〔2005〕5号),我市土地出让收入中应按土地平均纯收益的15%扣除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资金, 此专项资金约占土地出让收入的0.3%。
3.保障性住房建设资金。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快保障性住房建设的通知》(甘政办发〔2010〕168号),从2010年开始,各县区政府要按土地出让收入总额的5%提取保障性住房建设资金,用于保障性住房建设。
4.国有土地收益基金。根据
财政部等部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财综〔2006〕68号),各省、市要建立国有土地收益基金制度。《
甘肃省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中未规定提取国有土地收益基金的具体比例,我市定为2%。
5.政府偿债准备金。根据《兰州市人民政府偿债准备金试行办法》(兰政发〔2003〕107号),土地出让收入是政府偿债准备金的主要来源,为确保政府债务按期归还,从土地出让收入中提取8%作为政府偿债准备金。
6.土地供应成本。主要包括土地勘察设计费、公告费、咨询评估费、场租金、拍卖佣金等,此项费用约占土地出让收入的0.7%。
7.农田水利建设资金。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快水利改革发展的决定》(中发〔2011〕1号),从土地出让收益中提取10%用于农田水利建设,此专项资金约占土地出让收入的3%。以上七项费用及省级分成收入约占土地出让收入的26%,应从列支的土地出让收入扣除,各投融资公司承担公益性建设项目的按82%列支,属于经营性的按60%列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