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规范支出项目及拨款程序
土地出让收入的支出范围主要包括:征地和拆迁补偿支出、土地开发支出、城市建设支出、支农支出、保障性住房建设支出、支付破产或改制国有企业职工安置费等其他支出。根据省、市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规范以下支出项目。
(一)规范改制企业土地出让金支出。从破产或改制企业的土地出让收入中,要优先安排用于职工安置费用支出。其拨付原则是:改制企业的净资产为零、负数或企业产权转让收入不足以安置职工的,土地出让收入应优先用于安置职工。拨付程序是:单位在缴纳土地出让收入后,依据有关政策规定,向财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财政部门审核提出办理意见,重大事项报请市政府研究决定。凡涉及市属企业的,一律先拨付给市国资委,由市国资委对资金的使用进行监管。
(二)规范各投融资公司的拨款。为规范我市土地出让收支管理,支持各投融资公司业务发展,客观真实反映土地收益,理顺拨款渠道,各投融资公司(包括市城投公司)土地出让收入拨付按以下程序进行:
1.每年第四季度,土地储备中心分别将各投融资公司下一年度拟供应土地计划及成本费用的估算资料汇总后报送财政部门,以便编制土地出让收支预算。
2.根据年初供应计划出让的土地,土地储备中心按照宗地进行详细的成本核算,其成本费用列入征地和拆迁补偿支出;收益部分作为政府对城乡建设的专项支出,专项用于偿还贷款本息和城乡建设支出。
(三)规范出城入园企业的土地出让收入拨付。对符合享受兰州市出城入园优惠政策的企业,根据《兰州市鼓励企业出城入园进行搬迁改造暂行办法》,提出资金申请,经市政府审定并扣除上缴省级分成、保障性住房建设资金、农业土地开发资金等八项费用后,由财政部门直接返还给出城入园企业。
(四)规范城中村改造土地出让金支出。城中村改造土地出让收入缴入市级财政后,从出让总价款中扣除必须计提的上缴省级分成等后的剩余部分为城中村改造可使用土地出让金。市财政按每宗地核算后,将可用资金拨付给土地所在区财政部门,实行专账核算制度,专项用于城中村改造。
三、规范各级分成收入,合理确定支出扣除项目
(一)各级分成收入
1.省级分成收入。根据省财政厅《关于全省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省级分成比例的通知》(甘财综〔2008〕3号),省级财政按照市(州)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5%的比例分成,由人民银行直接按比例划入省级国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