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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土地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

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土地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
(兰政发〔2011〕58号 二○一一年四月八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近年来,全市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严格执行国家、省上土地管理政策法规,加大土地出让收入征收力度,规范土地出让支出管理,完善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全市土地出让收支管理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但也存在土地纯收益数额较小且不稳定、各级分成关系尚未理顺、土地出让收入“空转”、支出政策不统一、支出项目特别是保障性住房建设资金保障困难等问题。为有效解决上述问题,进一步规范我市土地出让收支管理,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财政部等部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及省政府《甘肃省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等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切实加强土地出让收入征收管理
  土地出让收支全额纳入地方基金预算管理,收入全部缴入地方国库,实行彻底的“收支两条线”管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主要包括:土地出让总价款,补缴土地价款,划拨土地收入,土地租金收入、土地收益金、违约金等其他土地出让收入)
  (一)严格土地出让收入征收管理。国土部门在国有土地出让合同、租赁合同、划拨决定书中,必须明确土地出让价款、租金和划拨土地价款的总额、缴付时间和缴付方式;对于未按规定缴清全部土地价款的,国土部门不得核发国有土地使用证,也不得按土地价款缴纳比例分割发证。
  (二)确保土地出让收入及时入库。各代收银行、财政部门应当把收缴的土地出让收入及时足额划转地方国库,不得超时滞留已收缴的土地出让收入。
  (三)规范土地出让收入分期缴纳行为。国土部门与土地受让人在土地出让合同中依法约定的分期缴纳全部土地出让价款的期限原则上不超过一年。首次缴纳比例不得低于全部土地出让价款的50%。
  (四)严格执行土地出让(租赁)合同、划拨决定书。国土部门要督促土地受让人依法履行土地出让(租赁)合同、划拨决定书,严格按照约定条款缴纳土地出让收入。除国务院有明确规定以外,任何地区和部门均不得减免缓缴或者变相减免土地出让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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