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衢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强化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四、进一步强化道路交通安全管理长效机制建设

  (一)要按照省里的统一部署和要求,实施机动车交强险费率与严重交通违法行为联系浮动制度,采取法律、经济和调整管理结构等手段提高驾驶人的交通违法成本,有效探索对驾驶人违法行为的综合性制约措施。市、县两级人民政府要设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建立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并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确保社会救助基金的有效筹集和使用,保障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

  (二)公安、交通等相关部门要加强对营运客车、危险货物运输车和学生接送车及其驾驶人的安全管理,严格落实“户籍化”管理措施;要严格按照《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公安厅等部门关于加强中小学幼儿园学生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浙政办发明电〔2005〕55号)要求,切实加强对学生交通安全工作的研究和部署,要认真研究解决因学校布局调整,学生集中住校后上放学的交通安全问题,全面落实中小学、幼儿园学生交通安全管理工作领导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

  (三)各级交通运输、公安部门要加强对驾驶人培训市场的监管,严格执行机动车驾驶人培训机构资格条件地方标准,把好市场准入关。以提高驾驶人素质为重点,督促驾驶人培训机构严格执行驾驶人培训教学大纲和教学计划,使用统编培训教材,推广应用驾驶人培训模拟器教学等方式,加强对机动车驾驶学员交通安全意识的培养和医疗急救技能的培训,推广学驾人人身意外险并建立学员档案。建立健全教学质量信誉考评体系,对机动车驾驶人培训机构培训质量情况每半年向社会公布一次。对培训质量低劣、达不到教学大纲规定要求的,要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加强对教练员资格的管理,督促驾驶人培训机构严格教练员资格条件和教学质量排行制度,建立健全教练员职业道德、教学水平等评议制度,加强社会舆论监督。

  (四)市、县两级公安机关要进一步完善机动车驾驶人考试制度,严格考试标准和程序,注重对安全驾驶意识和实际道路驾驶技能的考核。要加大对考试员的监督和考核,对把关不严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追究当事人和相关部门的责任。

  (五)制定交通安全宣传教育社会化工作计划,进一步完善“政府领导、部门负责、全社会广泛参与”的交通安全教育工作机制。将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工作纳入普法计划和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体系,督促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落实交通安全宣传教育责任。建立交通安全公益宣传制度,通过各级新闻媒体播发交通安全公益广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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