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收集整理资料。全面收集与地名相关的历史沿革、名称由来以及相关属性信息资料,包括图、录、典、志,并对资料情况进行整理、甄别、论证和审定。
(四)实地踏勘。到实地调查采访地名现状,查清地名的位置、范围和相关信息等。
(五)地名标准化处理。根据国家、省地名管理的有关法规和规定,按照地名命名、更名权限和程序,对普查的地名进行审定和标准化处理。
(六)设立地名标志。依据国家、省有关地名标志标准,对重要地理实体设置地名标志。
(七)建立地名数据库。将地名文字和图形信息及多媒体数据导入国家地名数据库。根据普查成果和工作图,修改矢量地图上的地名注记和变化的地物。
(八)整理资料,制作成果。
1.整理普查工作文件、资料,分类归档;
2.填写各类普查成果表;
3.标绘地名普查成果表;
4.对普查成果和文件资料进行数字化处理;
5.起草地名普查工作总结;
6.起草地名普查成果上报审批报告。
(九)检查验收。地名普查成果由县(市、区)先行自查,经市预验收合格后,报省第二次地名普查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验收。江山市的普查成果须报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试点领导小组办公室验收。
(十)上报归档。普查成果验收合格后,按照工作规程要求,逐级上报,并完成普查成果资料立卷归档工作。
(十一)成果利用开发。
1.各地编制出版本地区标准地名图集和地名志;
2.市、县(市、区)适时开展地名管理系统建设;
3.市、县(市、区)适时开发研制地名公共服务产品。
四、普查组织领导
第二次全市地名普查工作由市第二次地名普查工作领导小组组织实施。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民政局,承担领导小组日常工作。
(一)市第二次地名普查工作领导小组职责。
1.研究制定第二次全市地名普查工作的有关政策;
2.组织部署第二次全市地名普查工作;
3.协调解决普查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
4.审议重要地名命名更名事项;
5.承办省第二次地名普查试点工作领导小组交办的有关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