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衢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第二次全市地名普查工作的通知

衢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第二次全市地名普查工作的通知
(衢政办发〔2010〕10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第二次全省地名普查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发〔2010〕83号)精神,我市定于2010-2012年开展第二次全市地名普查工作。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开展地名普查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地名是十分重要的基础地理信息。近年来,经过全市上下的共同努力,我市的地名管理服务规范化水平得到明显提高,为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服务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工业化、市场化、城市化、信息化、国际化的加快推进,全社会对地名管理和公共服务提出更便捷、更规范、更高效的要求,亟需进一步强化地名基础工作,提高地名标准化水平和地名公共服务能力。地名普查是加强地名管理和公共服务的基础性工作,对于提高政府管理水平和公共服务能力,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开展地名普查的重要性和紧迫性,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周密部署,切实抓紧抓好,确保地名普查工作的质量和进度。

  二、明确地名普查工作的指导思想、目标任务和工作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统筹安排、先点后面,统一标准、规范作业,注重质量、促进应用的原则,着力解决地名管理服务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进一步提高地名管理服务水平,为社会提供全面准确的地名信息。

  (二)目标任务。地名普查范围为全市行政区域。2010年完成省级普查试点--江山市的普查工作,2011年完成全市其他县(区)的普查任务,2012年开展普查成果转化利用工作。主要任务是查清各县(市、区)行政区域内地名的基本情况,对有地无名、有名无地、一地多名、多地重名、地名用字不规范等问题进行标准化处理,设立规范标准的地名标志,建立现势性强、符合标准化要求、处理系统先进的地名信息系统,推进我市地名信息化应用工作。

  (三)工作要求。确保地名普查的质量。各级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执行普查工作规程等技术规范,建立并落实逐级验收等工作制度和标准,切实加强对普查质量的控制管理。各级普查机构要精心组织外业调查和内业整理工作,加强监督检查,对发现的问题要及时纠正。普查工作人员要深入实地,认真开展地名调查、信息收集等工作,如实填报普查数据,不得编造、伪造、篡改普查资料,确保普查数据真实可靠。在继承传统地名管理有效方法的同时,充分运用信息网络、遥感、地理信息系统等现代先进科技手段开展普查,着力提高普查工作的时效性、准确性和科学性。严守工作纪律,保守国家秘密,确保普查工作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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