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示范行政服务中心(分中心、便民服务中心)”创建活动,采取申报、推荐与考核相结合的办法,分三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2010年11月20日前,各县(市、区)行政服务中心、市行政服务中心分中心、乡镇(街道)便民服务中心对照评分标准开展自查自评。各县(市、区)行政服务中心、市行政服务中心分中心直接向市行政服务中心申报或申请复评;乡镇(街道)便民服务中心统一由各县(市、区)按3个以内候选名额推荐申报,参加复评的由各县(市、区)行政服务中心统一收集上报。
第二阶段:2010年12月10日前,市行政服务中心会同市效能办、法制办对申报的各行政服务中心(分中心、便民服务中心)进行考核,其中乡镇(街道)示范考核结合市行政服务中心组织的一类便民服务中心考核一并进行。
第三阶段:2010年底前,市行政服务中心会同市效能办、法制办等部门组织有关单位按照得分高低和一定比例,确定拟评选对象,报经市政府同意后,命名为第二批“市示范行政服务中心(分中心、便民服务中心)”、公布第一批“市示范行政服务中心(分中心、便民服务中心)”复评合格单位名单。
五、有关要求
(一)第一批“市示范行政服务中心(分中心、便民服务中心)”要认真做好命名以来的自查工作,总结经验,改进不足,进一步深化内部改革、推进规范化建设。对存在工作落后、管理不规范等不符合“市示范行政服务中心(分中心、便民服务中心)”要求的,要取消命名。
(二)各县(市、区)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制定工作计划,精心组织实施,确保第二批“市示范行政服务中心(分中心、便民服务中心)”创建活动取得实效。
(三)市行政服务中心、各县(市、区)要积极参加第二批省、市示范行政服务中心创建,把创建工作与“创先争优”活动、“深化作风建设年”活动及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结合起来,创新体制机制,不断优化行政管理、提高行政效能。
附件:1.衢州市示范行政服务中心复评表(略)
2.衢州市示范行政服务中心分中心申报表(略)
3.衢州市示范行政服务中心分中心复评表(略)
4.衢州市示范乡镇(街道)便民服务中心申报表(略)
5.衢州市示范乡镇(街道)便民服务中心复评表(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