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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葫芦岛市在地统计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三、在地统计工作内容和实施步骤
  (一)在地统计工作内容。
  1、法人单位在本行政区域内的,由法人单位向所在县级政府统计部门报送各类统计报表。该法人单位所属的产业活动单位或分支机构,不单独填报统计报表。
  2、法人单位在本行政区域外的,由各产业活动单位、分支机构向所在县级政府统计部门报送各类统计报表。
  3、登记注册与生产经营不在同一地点或在登记注册后变更地点的异地生产经营法人单位,向实际生产经营活动所在县级政府统计部门报送各类统计报表。
  4、个体经营户,按其实际经营活动所在地进行统计管理。
  5、县级政府统计部门难以组织实施统计调查的铁路、电力等一些特殊行业,由市统计局反馈到各县级政府统计部门。
  6、新成立的各类法人单位,向其所在地县级政府统计部门报送各类统计报表。
  (二)在地统计工作的实施步骤。
  1、准备阶段(2010年4月至2010年6月)。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征求各级政府统计部门意见,设计制定实施方案,市级政府统计部门做好直管单位资料和单位名录库的整理和反馈,加强对在地统计的业务培训,帮助指导企事业单位建立健全统计台帐和原始记录,做好历史资料整理,在全市范围内进行工作部署。
  2、双轨运行阶段(2010年7月开始)。实行原统计报表制度和在地统计报表制度“双轨”运行机制。各县(市)区统计部门要按照本实施方案的基本要求,开始试运行在地统计报表制度。
  3、单轨运行阶段(2011年1月开始)。各县(市)区统计部门要按照本实施方案的基本要求,终止原统计报表制度,正式单轨运行,在全市范围内全面实施在地统计工作。
  四、在地统计工作的保障措施
  (一)组织保障。实施在地统计是一项涉及范围广、工作难度大的系统工程,需要得到全社会的密切配合与大力支持。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予以高度重视,要建立相应的协调机构,加强领导,全力支持县(市)区在地统计工作的顺利开展。指导各统计调查单位认真履行统计法律规定的义务,按在地统计工作要求向所在县级政府统计部门报送各种统计报表。
  (二)人员和经费保障。各地区根据在地统计工作的实际需要,建立健全县(市)区、街道、乡镇统计网络。要按照《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统计工作的决定》(葫政发〔2008〕25号)要求,根据常规统计任务要求和实施在地统计工作的需要,配足配强统计力量,各级政府要为统计部门提供必要的财力支持和经费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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