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葫芦岛市在地统计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葫政办发〔2010〕2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葫芦岛市在地统计工作实施方案》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一○年四月二十五日
葫芦岛市在地统计工作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统计局关于全省在地统计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辽政办发〔2009〕116号)、《
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统计工作的决定》(葫政发〔2008〕25号)精神,适应全市区域经济快速发展的需要,进一步发挥统计工作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作用,积极开展在地统计,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基本原则
(一)地域统计原则。各县(市)区政府统计部门统一对辖区内各类统计调查对象,实行区域管理的统计调查制度。
(二)统筹实施原则。各级政府统计部门实行统一领导,合理分工,分级负责。逐步理顺、明确政府统计与部门统计的职责,建立有序、严密的统计工作系统。
(三)数据质量原则。严格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依法保障统计机构、统计人员独立行使统计职权,统计调查对象依法如实提供统计调查所需的资料,确保实施在地统计后的统计数据全面、准确、及时、客观、真实。在确保数据质量的前提下,做到不重不漏。
(四)信息化原则。各级政府要进一步加快统计信息化建设进程,努力实现统计资料采集与资源共享信息化。
二、在地统计工作的对象、范围和标准
(一)在地统计工作的对象。实施对象为全市各县(市)区行政区域内的各类法人单位、法人单位所属的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经营户。
(二)在地统计工作的范围。各县(市)区负责的统计范围包括:国民经济核算、农林牧渔业、工业、能源、交通运输及邮电通信业、建筑业、批零贸易及住宿餐饮业、房地产业、服务业、固定资产投资、外经外贸、劳动工资、人口、社会、科技、基本单位等统计业务,以及各项普查的组织实施和根据需要开展的其他统计调查。
(三)在地统计工作的标准。以《辽宁省统计用区划代码和园区代码》为基本依据,需要单独反映的各类经济开发区,必须从原所属的县(市)区中扣除相对应的调查单位数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