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青山水库工程占地和淹没区有关人员落户的通知

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青山水库工程占地和淹没区有关人员落户的通知
(葫政办发〔2010〕33号)


兴城市、绥中县、建昌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2009年2月20日,省政府公布《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青山水库工程建设占地和淹没区内禁止新增建设项目和迁入人口的通告》。目前,青山水库工程库区实物量调查及核查工作已经结束。为保障库区居民的正常生产生活,根据省水利厅《关于青山水库工程占地和淹没区有关人员落户处理意见的函》(辽水移函〔2010〕7号),经市政府研究,决定对库区的复员军人、回乡大中专毕业生、刑满释放人员、新生儿4类人员,凭有效手续并按审批程序给予落户。
  1、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关证件(原件),经所在地派出所调查、填表上报县公安局,由县公安局户政部门进行审核,送指挥部办公室签字盖章后,报市公安局审批。
  2、新生儿(含计划外生育)落户由监护人提出书面申请,凭《出生医学证明》和乡(镇)计生部门出具的落户通知单,持新生儿父母的结婚证明、《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经所在地派出所填表上报县公安局,由县公安局户政部门进行审核,送指挥部办公室签字盖章后,报市公安局审批。
  3、落户须所在村小组全体户主签字并按指印,村领导签字并加盖公章。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