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衢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环保局、农业局关于衢州市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划分调整方案的通知

衢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环保局、农业局关于衢州市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划分调整方案的通知
(衢政办发〔2010〕13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市环保局、农业局关于《衢州市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划分调整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本部门的实际情况,认真组织实施。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日

衢州市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划分调整方案
(市环保局 市农业局)

  为了进一步优化我市畜禽养殖业布局,更好地推动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促进畜牧业健康、可持续发展,保护和改善农村生态环境。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环境保护工作的意见》(浙环发〔2010〕26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市环保局、农业局对原《衢州市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划分方案》(衢政办发〔2004〕10号)进行了调整,具体调整方案如下:

  一、禁养区范围

  (一)城镇居民区、行政区、文教科研区、医疗区等人口集中区域;

  (二)生活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地质公园的核心区;

  (三)生活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地质公园的缓冲区;

  (四)水环境功能确定为I、II类水质水体的流域及上游(含支流)两侧500米范围(如两侧第一山脊线距离不足500米,则以第一山脊线为准);

  (五)城镇规划区及常年主导风向的上风向 500米内;城镇规划区内的敏感区(居民、行政、文教科研、医疗区等)上风向1公里内;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禁养区域及其它需特殊保护的区域。

  前款第(一)、(二)项范围内禁止一切畜禽养殖;其余区域禁止建设畜禽养殖场(区)。

  二、限养区范围

  (一)水环境功能确定为Ⅲ类水质水体的流域两侧 500米范围(如两侧第一山脊线距离不足500米,则以第一山脊线为准);

  (二)高速公路、国道、省道、铁路两侧及城市环线外侧200米以内的范围;

  (三)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地质公园的核心区及缓冲区外的区域;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