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衢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衢州市农村信用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试行)


  (四)健全守信激励与失信惩戒机制。在信贷管理中广泛应用农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村企业等农村经济主体的信用评价结果,建立健全农村信贷风险管理体系,逐步形成“农村经济主体+征信+信贷”的信贷业务运作模式。推动信用信息产品在社会各个领域的普及应用,将银行信贷约束与行政管理、公共服务等要求有机结合,使信用优良的农村经济主体切实得到优惠和便利,使失信者受到制约。加强对守信、失信典型的宣传或公示,引导农村经济主体增强信用意识,培养良好的信用行为。

  四、工作要求

  (一)统一思想认识。加强农村信用体系建设是加大金融支持新农村建设的重要抓手和具体体现,对进一步改善金融支农服务、支持农民创业创新、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各县(市、区)政府、相关部门和金融机构要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增强使命感、责任感和紧迫感,切实将各项工作措施落到实处,确保农村信用体系建设工作有序开展,取得实效。

  (二)建立组织机构。为加强对全市农村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的组织领导,市政府建立衢州市农村信用体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详见附件),具体负责对全市农村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的组织协调和指导督促。各县(市、区)政府要建立相应的组织机构,切实加强对辖区内农村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的组织领导,在全市形成统一领导、分级负责、上下联动的工作格局。

  (三)明确工作职责。各县(市、区)政府要高度重视农村信用体系建设,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坚持“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直接负责,职能部门落实责任”原则,形成工作合力;要组织做好宣传发动,及时协调解决工作中出现的各种矛盾和问题,维护农村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秩序。市级有关部门在市农村信用体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开展农村信用体系建设工作,具体职责为:

  1.市人行牵头负责农村信用体系建设的具体工作,协助做好督促工作,制定农村信用评价管理方法和信用村、信用乡(镇)创建管理办法,对农户信用等级、信用村、信用乡(镇)实行统一管理;会同市银监局指导金融机构加大对“三农”的信贷投入,鼓励和支持农村金融业务创新。

  2.市农办、农业局、林业局、财政局和工商局等部门负责制定落实对信用农户、信用村、信用乡(镇)的扶持政策,及时提供农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村企业等农村经济主体相关信息资料,协助金融机构建立农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农村企业信用档案,推动农村经济主体信用评价结果在支农资金、农业项目开发等方面的应用。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