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衢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认真落实鼓励和支持大学毕业生从事现代农业相关政策的通知

衢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认真落实鼓励和支持大学毕业生从事现代农业相关政策的通知
(衢政办发〔2011〕2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为明确工作职责,认真落实《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鼓励和支持大学毕业生从事现代农业的若干意见》(浙政办发〔2010〕141号,以下简称“《意见》”)规定的各项政策,鼓励和支持更多的大学毕业生从事现代农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扶持对象

  具有全日制普通高校专科(高职)以上学历、年龄35周岁以下,原则上是本市户籍的大学毕业生,自愿从事农林种植业和养殖业生产经营工作,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

  (一)在省、市级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社工作,签订劳动合同且合同期限在1年以上,办理相应社会保险,年基本报酬不少于2万元的;

  (二)牵头兴办农民专业合作社,担任理事长,并被认定为规范化农民专业合作社的;

  (三)在市内专职从事种植业、养殖业达到一定规模,承包土地期限在5年以上并签订规范化承包(流转)合同的。

  二、明确工作任务和职责分工

  (一)调查摸底。对符合《意见》规定的大学毕业生,由市农业局、林业局、水利局牵头负责进行摸底调查,掌握基本信息,并建立名录和数据库。市人劳局根据市农业局、林业局、水利局的数据库信息做好资格审查确认工作。

  (二)经费支持。由市财政局根据省人力社保厅、农业厅、财政厅制定的相关办法,落实财政补助政策,落实经费保障。

  (三)项目扶持。对符合《意见》规定的大学毕业生,市农业局、林业局、水利局、科技局等部门要优先安排相关现代农业项目;在农业继续教育、农业科技项目立项、农业成果评价与推广等方面,享受我市基层农技推广机构科技人员同等待遇。

  (四)专业技术资格申报。对符合《意见》规定的大学毕业生中,符合专业技术资格申报条件的,市农业局、林业局、水利局等主管部门优先推荐参加评审。

  (五)报考事业单位政策。符合《意见》规定条件的,由市人劳局按照省里有关政策抓好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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