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继续做好重要地质灾害隐患的勘查治理与搬迁避让。对因自然因素造成的农村居民点地质灾害隐患,要结合新农村建设、下山脱贫和农村住房改造工程,通过勘查治理、搬迁避让等途径妥善解决,涉及的资金和用地指标,要优先予以保障。对因工程建设等人为活动引发的地质灾害,按“谁引发、谁治理”的原则,由责任单位承担治理责任。各地要严格施工、监理单位的资质审查,加强工程建设和监理工作的管理,确保工程质量。
(五)进一步加大地质灾害防治规划的实施力度。各地要认真按照《衢州市地质灾害防治规划(2009-2015)》的有关要求,切实将规划目标和防治任务分解为具体的年度计划,落实防治责任,并实行严格的年度目标考核。要加强地质灾害防治规划与城镇规划、村庄规划、基础设施建设规划等的衔接,在编制和实施水利、铁路、交通、能源等重大建设工程项目规划时,应当充分考虑地质灾害防治要求。同时,要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信息化建设,做好地质灾害防治信息共享与服务工作。
四、地质灾害防治的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明确责任。各地各有关部门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始终坚持执政为民,把地质灾害防治作为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一项重要工作,落实行政首长负责制,切实加强对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领导。通过地质灾害防治领导小组会议与联席会议制度,进一步健全统一管理、职责明确、分工协作、分级管理的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机制,做到责任、投入和措施“三到位”。要严格执行国务院《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和《
浙江省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的有关规定,把地质灾害防治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加大投入力度,建立与地质灾害防治目标任务相适应的资金和保障机制,进一步健全完善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长效机制。
(二)完善制度,强化监管。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地质灾害调查、预报预警、资质管理、危险性评估和治理工程“三同时”等制度。加强各级地质灾害防治管理机构和能力建设,配备和充实相关人员及装备。强化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监督检查,确保严重威胁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地质灾害隐患点得到及时的调查、勘查、治理或避让。严格按照“谁引发、谁治理”的原则,落实地质灾害治理责任人的治理责任,最大限度地减少人为引发的地质灾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