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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企业处关于申报2011年度地方特色产业中小企业发展资金项目的通知


  (一)申请特色产业资金的企业或单位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申报企业2010年末从业人员数低于2000人、产品销售收入低于3亿元、资产总额低于4亿元(新注册成立企业申报项目、改善中小企业服务环境项目除外)。

  2.位于地方特色产业集群或特色产业聚集区内。

  3.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财务管理制度健全。

  4.企业经济效益良好,资产负债率合理。

  5.会计信息准确完整,纳税信用和银行信用良好。

  6.新建项目需按照国家现行固定资产投资管理有关规定完成前期工作,且固定资产投资已完成50%以上。

  7. 项目必须经投资主管部门核准或备案,产品生产手续齐全。

  8.申报项目符合本通知规定的支持重点。

  9.同一项目未获得各类财政资金支持。

  10.改善中小企业服务环境的公共服务项目须是2010年已完成项目,其他项目须是2011年底前完工的在建项目。

  11.按规定向同级财政部门报送财政企业财务信息快报。

  (二)支持方式

  特色产业资金采用无偿资助、贷款贴息支持方式,并优先支持贷款贴息项目。每个项目特色产业资金的扶持额度不超过300万元。

  三、申报要求

  1.各地州市申报中小企业项目数不超过10个,改善中小企业服务环境公共服务项目不超过2个。以各地州市申报项目序号为准,超过规定申报数量项目的申报材料不予受理。

  2.各地州市财政局需对各企业和单位上报材料进行认真审核,并在《特色产业资金申请表》(详见附件)中填写审核意见,审核意见包括:申报材料是否真实、完整,建议支持的理由。未填写审核意见的申报项目视为无效项目。

  3. 申报材料统一使用A4纸,按顺序装订成册,复印件必须清晰可见。

  4.本通知未尽事宜,按照《实施细则》执行。

  四、项目申报材料

  (一)申报特色产业资金的企业或单位应提供如下资料

  1.封面(详见附件一);

  2.特色产业资金申请报告;

  3.特色产业资金申请表(详见附件二);

  4.申报企业基本情况表(详见附件三);

  5.项目可行性报告(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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