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请特色产业资金的企业或单位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申报企业2010年末从业人员数低于2000人、产品销售收入低于3亿元、资产总额低于4亿元(新注册成立企业申报项目、改善中小企业服务环境项目除外)。
2.位于地方特色产业集群或特色产业聚集区内。
3.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财务管理制度健全。
4.企业经济效益良好,资产负债率合理。
5.会计信息准确完整,纳税信用和银行信用良好。
6.新建项目需按照国家现行固定资产投资管理有关规定完成前期工作,且固定资产投资已完成50%以上。
7. 项目必须经投资主管部门核准或备案,产品生产手续齐全。
8.申报项目符合本通知规定的支持重点。
9.同一项目未获得各类财政资金支持。
10.改善中小企业服务环境的公共服务项目须是2010年已完成项目,其他项目须是2011年底前完工的在建项目。
11.按规定向同级财政部门报送财政企业财务信息快报。
(二)支持方式
特色产业资金采用无偿资助、贷款贴息支持方式,并优先支持贷款贴息项目。每个项目特色产业资金的扶持额度不超过300万元。
三、申报要求
1.各地州市申报中小企业项目数不超过10个,改善中小企业服务环境公共服务项目不超过2个。以各地州市申报项目序号为准,超过规定申报数量项目的申报材料不予受理。
2.各地州市财政局需对各企业和单位上报材料进行认真审核,并在《特色产业资金申请表》(详见附件)中填写审核意见,审核意见包括:申报材料是否真实、完整,建议支持的理由。未填写审核意见的申报项目视为无效项目。
3. 申报材料统一使用A4纸,按顺序装订成册,复印件必须清晰可见。
4.本通知未尽事宜,按照《实施细则》执行。
四、项目申报材料
(一)申报特色产业资金的企业或单位应提供如下资料
1.封面(详见附件一);
2.特色产业资金申请报告;
3.特色产业资金申请表(详见附件二);
4.申报企业基本情况表(详见附件三);
5.项目可行性报告(原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