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经建处关于转发《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推进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的通知》的通知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财政局、建设局,各地、州、市财政局、建设局(建委):
现将
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推进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的通知》( 财建[2011]61号)转发你们,并就有关事项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集中连片推进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
各地州市要在充分评估本地区可再生能源资源条件、建筑用能需求的基础上,提出集中连片推广方案,明确集中推广的重点区域、推广目标、实施计划及保障措施,编制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十二五”规划,并于2011年4月10日前报财政厅和住房城乡建设厅。两厅将在充分论证的基础上,选择确定我区“十二五”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推广重点区域。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城市及县级示范推荐将优先在上述推广重点区域进行。
二、进一步抓好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城市示范及农村地区县级示范
目前我区已批准的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市县要抓紧组织实施,确保按时完成示范任务。同时在完成示范任务的前提下要进一步扩大推广应用,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将对符合条件的新增推广面积继续给予财政补助,以鼓励示范市县充分挖掘应用潜力(具体申报工作另行发文)。
2011年度新申请示范市县要按照《财政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城市示范实施方案的通知》(财建[2009]305号)和《
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加快推进农村地区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的实施方案的通知》(财建[2009]306号)的规定编写申请文件,由各地州市财政局、建设局审核后与本地集中连片推广方案、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十二五”规划一并上报财政厅、住房城乡建设厅(申报材料一式六份,电子版4份)。
三、各地要积极出台强制性推广政策
有条件的地州市可对适合本地区资源条件及建筑利用条件的可再生能源技术进行强制推广,请各地州市对本地是否强制推广提出有关意见,并制定强制推广实施方案,请将有关意见及实施方案于4月20日前报财政厅和住房城乡建设厅,我们将综合考虑强制推广程度及范围。并在确定“十二五”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重点区域时对出台强制性推广政策的地区予以倾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