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车辆采购按照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监察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自治区小汽车控购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新财控[2009]1号)第四条的规定,在项目准备阶段,由项目执行单位及时向自治区控办(财政厅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明确配备车辆事宜;在项目实施阶段,由项目主管单位与自治区控办联合发文后,方可统一办理车辆控购手续。
(二)国内出差、考察、培训费用标准执行《关于印发〈自治区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差旅费开支规定〉的通知》(新财行[2005]148号)。
(三)出国考察、培训费用开支标准执行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关于自治区利用国际金融组织 外国政府贷(赠)款项目资金出国考察培训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的通知》(新财外[2009]73号)。
(四)在项目执行过程中,确需按照国际金融组织的安排提高费用开支标准的,必须事前报自治区财政厅审查确认,批准同意后方可执行。今后,对不履行报批手续的超标准、超当地生活和收入水平的费用支出,属财务违规行为。
七、重视重大事项事前报批制度,防范债务风险。《办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二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五条、第五十七条明确规定,重大事项应须事前报财政部审批。各地财政部门、项目单位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凡出现上述各条中所涉及的重大事项,应及时报同级财政部门,并将相关情况及处理意见逐级上报自治区财政厅后,报财政部审批。特别是出现第四十五条中涉及的项目单位变更、转制、改组或管理权让渡等,以及项目单位资产重组、经营权转让、改制(包括股票上市)、兼并、破产等重大事项,可能导致项目债权债务关系变更或未偿债务逃废的,要特别引起高度重视,事前掌握准确信息,形成解决处理方案,及早上报情况,避免债务风险。
八、做好会计核算,夯实基础管理工作。各级财政部门及项目单位应按照财政部文件要求,做好贷款赠款项目的多币种记账,做好债务登记及台账,要及时与上下级财政部门、转贷银行及项目单位对账,做到基础工作扎实、数据统计准确。要按照《
会计法》的时限要求及国际金融组织“支付手册”的规定,完整保存项目有关的会计凭证和原始报账材料,妥善保管会计档案。
自治区财政厅涉外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