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规范提款报账,保证报账材料的真实性。自治区财政厅将严格落实《办法》精神,依照《关于印发财政厅涉外处三项内部管理工作制度的通知》(新财外[2008]129号)附件三《财政厅涉外处提款报账审核规定》,对大额、重要事项实施重点抽查制度。对于单次报账额度达到一定标准(土建、货物类合同价达到或高于项目规定的前审额度的1/2,咨询、培训类达到2/3)的提款报账材料,在项目执行初期,自治区财政厅加大现场实地核查力度,此后,根据项目执行质量,选择问题较多的项目区进行重点实地核查。对于提款报账中涉及出国、考察等重要事项,重点审查其用款的合理性。在必要情况下,采取聘请或委托中介机构或咨询专家的方式,对具体项目或合同进行专项检查。地(州)、县(市)财政部门要结合当地工作实际,建立项目核查制度,特别要加大对提款报账材料的现场核查力度,对于提款报账材料中的土建、货物类合同,项目县财政部门现场查看比例应达到100%,地(州)财政部门现场查看比例不低于50%;对于提款报账材料中的咨询、培训类合同,同级财政部门要派员参加培训,并在培训结束时签字,作为报账材料之一。对审核不合格的提款报账材料,退回上一环节审核部门进行修改、补充或不予审核。同时,要认真编制年度提款报账计划,根据项目实施进度,准确测算下一年度用款额度,特别是对大额提款报账计划要予以重点预测。提款报账材料的审核,须对照年度提款报账计划,对于无计划的,一律不予审核,年终,项目单位需向财政部门报送提款报账计划完成情况分析。
五、落实计划管理,促进项目顺利实施。《办法》第八条、第十三条明确了对贷款赠款资金实行计划管理,自治区财政厅新财外[2008]129号附件三也就编制和报送项目计划提出了明确规定,各项目单位要充分重视并认真落实。每年度结束前30天,项目单位要编制下一年度项目活动安排和资金使用计划(包括资金使用计划、采购计划、境内外考察培训计划、提款报账计划等内容),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报上级财政部门审批。对不编制报送年度资金使用计划、年度采购计划、年度国(境)内外考察培训计划、年度提款报账计划的,财政部门不受理其提款报账材料。
六、控制非生产性支出预算,项目费用按标准开支
《办法》第四章就项目成本费用开支做出了明确规定,同时强调了项目开支标准要与项目所在地的经济发展水平相一致。今后,在项目准备阶段编制项目预算时,项目单位要按规定标准、按现实条件编制车辆、办公设备、国内外考察、培训等非生产性开支预算,预算编制完成后,报财政部门逐级审核确认。对不符合标准、超出当地实际的预算,财政部门要采取退回修改、不出具项目财政评审意见、向财政部提出延期谈判建议、不受理提款报账材料等方式予以纠正。有关费用开支按照以下标准执行,对确需提高标准的,应事前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确认后逐级报自治区财政厅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