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关于自治区区级和部分地区办公自动化设备协议供货联动有关问题的通知

  2、“新疆政府采购网”上公布的协议供货产品价格为采购参考价格,实际采购价格应低于市场销售价格。各采购单位要与中标供应商或协议供货商进行谈判,以争取获得更优惠的价格。相关配套部件和服务项目等详细情况,请登陆新疆政府采购网(www.xjzfcg.gov.cn)查询。

  3、自治区区级各单位办公自动化设备协议供货的采购程序及付款方式,严格按照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区级政府采购协议供货和定点采购管理(暂行)办法》(新财购[2007]22号)执行。采购单位对中标供应商或协议供货商提供的产品验收合格后,应按照合同约定及时办理结算手续,不得无故拖延。

  4、各采购单位不得无故向中标供应商或协议供货商提出超出协议以外的其他不合理要求,如发生上述现象,中标供应商或协议供货商必须坚决拒绝。

  5、自治区区级各单位在批量采购上述23个大类中的产品时,同类产品单次采购金额达到80万元(含80万元)以上的,不实行协议供货采购方式,应通过政府集中采购程序进行公开招标。

  三、对参加区域联动地区的有关要求

  参加本次区域联动采购的乌鲁木齐市、昌吉回族自治州、克拉玛依市、塔城地区、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吐鲁番地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阿克苏地区、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喀什地区、和田地区共享招标成果。各区域联动地区要按照区域联动原则和操作规程与联动范围内的当地经销商签署分协议,并按照协议约定和当地政府采购程序办理采购事宜。为保证办公自动化设备协议供货全疆联动实施效果,参加联动采购的各级财政部门、政府采购中心要在区域联动采购过程中明确责任,互相支持,通力协作,齐抓共管。财政部门应认真履行监管职责,采购中心应对协议供货指定经销商的履约情况、货物质量、供货价格及服务质量进行监控,对实际执行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建议,应及时向财政部门反映。

  四、对中标供应商及协议供货商的有关要求

  在协议供货执行过程中,中标供应商及协议供货商应按要求随市场变化及时调整产品参考价格。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各采购单位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将有关情况向当地政府采购中心反映或向当地财政部门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投诉。自治区财政厅对违规中标供应商或协议供货商予以通报批评、没收部分或全部履约保证金,对违规情节严重的,将暂停或取消其协议供货资格,将其列入不良供应商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