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关于清理销毁农业税收票证的通知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财政局、各地州市财政局:
根据国家全面免征农业税的要求,2005年我区已在全疆全面取消了农业税、农业特产税、牧业税的征收,契税、耕地占用税移交地方税务局继续征收。按照
国家税务总局《农业税收票证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为做好农业税收票证清缴、销毁工作,现将具体事宜通知如下:
一、农业税收票证销毁的组织实施
各地州市要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农业税收票证管理办法》规定,将各县市、乡镇应销毁的农业税收票证逐级上交至地州市财政局集中收缴,编制“农业税收票证销毁清册”,经各地州市财政局主管领导审核批准,会同财政监督检查局共同进行全面的农业税收票证销毁工作,不留死角。
二、农业税收票证销毁范围
(一)2005年免征农业税收以来的农业税完税凭证、农业特产税完税凭证、牧业税完税凭证以及没有移交地方税务部门的契税完税凭证、耕地占用税完税凭证及与其农业税收完税凭证有关的所有凭证。
(二)根据《
农业税收票证管理办法》规定,超过5年的农业税收完税凭证存根联也一并核销,做账联、备查联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的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