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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公布2010年自治区政府性基金项目目录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公布2010年自治区政府性基金项目目录的通知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财政局、各地州市财政局,自治区人民政府各委、办、厅、局,各直属机构,各社会团体:

  按照《财政部关于公布2010年全国政府性基金项目目录的通知》(财综[2011]4号)有关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现公布《2010年自治区政府性基金项目目录》(以下简称《基金目录》),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基金目录》中所列政府性基金项目为截止2010年12月31日,按规定程序经国务院或财政部批准的向社会征收的政府性基金项目(包括资金、附加、专项收入、下同),各项政府性基金的具体征收范围、征收标准、资金管理方式、征收期限等,应严格按照《基金目录》中注明的有关文件规定执行。凡未列入本通知及《基金目录》的政府性基金项目,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可拒绝支付。

  二、2011年1月1日以后,新增、调整或取消的政府性基金项目,应严格按照国务院或财政部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三、经财政部批准,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新政发[2010]71号)规定,自治区自2010年8月1日起开征地方教育附加,同时停止征收人民教育基金。

  四、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印发《关于机场管理建设费和旅游发展基金政策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10]123号),明确延长机场管理建设费和旅游发展基金征收期限至2015年12月31日。

  五、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印发《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办法》(财综[2011]2号),明确延长水利建设基金征收期限至2020年12月31日。

  附件:2010年自治区政府性基金项目目录

  二○一一年五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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