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开展2011年自治区先进会计工作者(注册会计师系列)评选表彰工作的通知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财政局、各地州市财政局,各会计师事务所:
为深入贯彻落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关于加快发展我国注册会计师行业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9]56号)和《
全国先进会计工作者评选表彰办法》(财会[2007]7号),激励广大注册会计师崇尚诚信、勤奋敬业、开拓创新、创先争优、多创佳绩,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先进会计工作者评选表彰办法》(新政办发[2008]152号)和
财政部《关于开展2011年全国先进会计工作者评选表彰工作的通知》(财会[2011]8号)要求,自治区财政厅决定组织开展2011年自治区先进会计工作者(注册会计师系列)评选表彰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真组织评选工作。评选表彰自治区先进会计工作者(注册会计师系列),涉及面广,政策性强,社会影响大,各地州市财政部门要精心组织安排。推荐评选工作要自下而上,坚持条件,严格程序,深入调查,认真核实,切实做到公开、公平、公正,接受群众监督,提高评选工作质量,确保自治区先进会计工作者(注册会计师系列)的先进性、代表性和公认性。
二、严格推荐候选人。各地州市财政部门应当按照《2011年自治区先进会计工作者评选表彰工作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详见附件1)的要求,建立机制,严格审查,并于2011年6月20日前将推荐名单及先进事迹材料同时报送自治区财政厅会计处和新疆注册会计师协会。推荐对象应当经对所在会计师事务所(分所)有监督管理关系的当地监管机构(财政、工商、税务、社会保险等部门)签署意见。
三、广泛宣传会计工作者(注册会计师系列)的先进经验和事迹。各地州市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先进会计工作者(注册会计师系列)先进事迹的宣传学习,弘扬正气,营造会计诚信氛围,引导广大注册会计师认真履行职责,为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又好又快发展作出新的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