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开展全区企业所得税税源调查工作的通知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财政局、各地州市财政局、全疆各上市公司:
为进一步完善我国企业所得税制度,掌握企业所得税税源状况,了解企业所得税政策调整前后的税收变化情况,分析内外资企业所得税税负情况,根据财政部的要求,我们将在全区范围内开展2011年企业所得税税源调查工作,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企业所得税税源调查范围
2010年全区所有在登记管理部门正式注册登记的实行查账征收的法人企业或法人单位,具体包括:所有法人企业、有纳税义务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和基金会等。
本次调查规定采用分层抽样的方法抽取实际进行调查的样本企业,具体由各地州财政部门根据所分配的样本量随机选取,调查内容包括:每个样本企业2010年度企业财务决算报表及附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及附表中有关指标以及相关会计资料,抽样和填报中如有特殊情况,应以书面形式加以说明,一并上报。在选取样本企业时要遵循以下原则:
1、所有被调查的企业必须为查账征收的法人企业或法人单位。
2、下列企业必须选定为样本企业并纳入调查范围:
(1)全区所有上市公司
(2)全区所有2008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期间按照《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08〕172号)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
(3)全区所有2010年度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企业(发改高技〔2011〕699号)和2010年度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发改高技〔2011〕342号)。
(4)石油石化等国有大中型企业以及每个地州的纳税大户一直对我区财政收入影响较大,地州财政部门可将这些企业作为长期税源监控企业进行调查,并根据本年度该企业经营纳税情况进行专题分析。
(5)其他必须调查的企业。即财政部要求纳入调查范围内的企业必须调查,例如宏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新疆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疆天择数码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新疆公众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等。
二、开展税源调查工作的具体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