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技术文本(4分)。形成具有可操作性的技术手册或技术规程、标准得 4 分;虽形成技术手册或技术规程、标准,但操作性不强得2分;未形成技术手册或技术规程、标准得0分。
15、表彰奖励(2分)。项目有关单位和人员受省级以上表彰奖励每次计1分,最多得2分。
绩效评价工作满分为100分。评价结果划分为三个等级:A级≥85分、60分≤B级<85分、C级<60分。
按项目实施进度安排,评价当年,项目尚未进入验收年度的,其“验收结果”按满分计入。
第五章 绩效评价程序
第八条 绩效评价工作应与项目年度检查、项目中期检查评估和项目实施管理相结合,并充分吸纳前期项目管理工作的结论。
第九条 绩效评价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项目承担单位自评和其主管部门初评各项目承担单位和其主管部门根据绩效评价工作要求,在每年三月底以前完成项目绩效自评和初评工作,并将项目绩效初评报告及时报送省财政厅、省林业厅。项目承担单位对其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二)省级考评
省财政厅、省林业厅组织专家和管理人员,对项目组织、项目实施、资金使用、档案管理、实施效果进行综合考核评价,确定项目评价结果,撰写项目“绩效评价报告”。
(三)绩效评价工作总结
“绩效评价报告”经省财政厅与省林业厅审定汇总,形成项目整体绩效评价报告,报送财政部与国家林业局。
第六章 评价成果的应用
第十条 省财政厅、省林业厅每年将及时通报绩效评价结果。项目承担单位应根据评价结果及时总结经验,改进和加强项目管理水平,提高中央财政项目资助经费使用效益。绩效评价的相关材料,按照有关规定及时进行整理归档。
第十一条 绩效评价结果将作为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以后申报中央财政林业科技推广项目的重要依据。
(一)项目承担单位所承担的所有中央财政林业科技推广项目验收时绩效评价均为A级者,将在下一年度承担项目时给予倾斜;有一个项目年度绩效评价为 C 级者,将适度调减项目承担单位下一年度的项目。
(二)在项目实施期间,凡年度绩效评价均为A级者,项目负责人在申报下一轮中央财政林业科技推广项目时予以优先;C级者在本轮项目结束后,项目负责人停止申报资格两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