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推广项目和项目承担单位,均属本办法进行绩效评价的对
象。
第五条 绩效评价的依据:
(一)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中央、省级相关部门制定的中央财政林业科技推广示范资金项目管理、资金管理的有关政策规定。
(二)中央财政林业科技推广示范资金项目申报指南、立项批复等有关文件和资料。
(三)中央财政林业科技推广示范资金项目合同文本;项目承担单位与项目实施单位签定的子合同;实施方案、资金拨付等有关文件和资料。
(四)中央财政林业科技推广示范资金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情况总结报告、现场检查评定意见、项目验收等相关资料。
第三章 评价的内容
第六条 项目绩效评价的内容包括:项目组织、项目实施、资金使用、档案管理、实施效果等五个方面的15项指标。
(一)项目组织
1、组织管理。项目承担单位和参加单位人员分工及责任落实情况。
2、实施方案。项目内容、任务细化落实、技术方法科学可行等情况。
(二)项目实施
3、实施进度。任务完成量占计划量情况。
4、技术指标。合同书中各项技术经济指标完成情况。
5、验收结果。项目按期验收和中期评估验收情况。
(三)资金使用
6、资金执行进度。本项目的资金支出进度情况。
7、资金使用规范性。资金专帐管理和支出符合财务规定情况。
8、项目审计。项目结束后一个月内,可申请同级审计部门按规定进行审计。
(四)档案管理
8、技术档案。项目合同、实施方案、调查或测试数据资料的整理归档情况。
9、档案管理规范性。建立档案制度、专人负责、专人专柜保存档案等情况。
(五)实施效果
10、经济效益。示范林或产品对地方财政收入增加和林农增收等作用。
11、生态效益。对植被覆盖度、水土流失及环境影响等情况。
12、社会效益。项目辐射带动周边及行业发展、带动农民增收致富和增加就业等作用。
13、培训人员。开展技术培训和发放技术资料情况。
14、技术文本。形成具有可操作性的技术手册、技术规程、
技术标准情况。
15、表彰奖励。项目有关单位和人员受到表彰奖励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