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每年春季学期开学前,各地教育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管理部门要对中等职业学校办学资质进行全面清查并公示,对不合格的学校,取消其享受免学费补助资金的资格。要根据《
民办教育促进法》的规定,加强对民办中等职业学校的监管,纳入免学费补助范围的民办学校名单由市县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上报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审定。
第十六条 各地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加强中等职业学校免学费工作的宣传,增强社会透明度,广泛接受社会监督,促进中等教育健康发展。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附表1:
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免学费申请审批表
学校名称:
学生基本情况
| 姓 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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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性 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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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出生年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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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 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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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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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电子注册学籍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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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级
| 级
| 学制
| 年
| 专 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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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详细住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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班 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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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校联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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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申请理由
| (简述家庭情况及经济状况)
学生签字: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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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 主 评 议
| 经班级民主评议,该同学确属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同意推荐作为 至 学年度免学费对象。
班长签字: 班主任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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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 核 认 定
| 学校学生资助管理机构 意 见
| 经班级民主评议推荐、班主任审核,拟同意认定为免学费对象。
资助机构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加盖机构公章)
| 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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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学生资助管理机构认定意见和校内公示结果,经领导小组研究,同意认定为免学费对象。
领导小组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加盖学校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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