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对春季学期新注册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中等职业学校可单独组织认定,程序与秋季学期相同。每年春季学期,各中等职业学校应根据学生注册、流失、顶岗实习等变化情况重新调整享受免学费学生名单,并按规定公示、上报。
第八条 各中等职业学校应按照规定,在全国中职学生信息管理系统或全国技工院校电子注册与统计信息管理系统中填报享受免学费政策的学生信息,经同级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审核后,逐级汇总上报至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第九条 省财政厅根据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汇总的应资助学生人数下达中央和省财政免学费补助资金,同时明确市(州)、县(市区)应分担资金额。各级财政部门应及时拨付免学费补助资金,保证中等职业学校教育教学活动的正常开展。
第十条 对涉农专业学生,各中等职业学校要在开学时直接免除学费,不得先收后退。对经评审、公示确认的符合免学费条件且已交纳学费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要按实际免学费标准及时退还学生学费。
第十一条 中等职业学校或学生资助部门要建立免学费告知制度,每学期将本校(地)免学费信息通过通知单、电话、短信等途径及时告知学生家长。
第十二条 中等职业学校免学费工作实行校长负责制,校长对上报的学生信息的真实性和补助资金的使用管理负主要责任。中等职业学校要加强财务管理,建立规范的预决算制度,按照预算管理的要求,编制综合预算,收支全部纳入学校预算管理,年终要编制决算。要建立健全免学费档案和资助台账,自觉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
第十三条 各级教育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管理部门要完善中等职业学校学籍信息管理系统,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和涉农专业学生的信息档案,保证享受免学费政策的学生信息完整和准确。
第十四条 各级财政、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对中等职业学校免学费补助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对发生虚报学生人数,骗取财政补助资金或挤占、挪用、截留免学费补助资金等财政违法行为的,除追回违规资金、给予学校通报批评、取消学校整体免学费资格外,财政部门将依照《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有关规定严肃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