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中等职业学校免学费补助资金由中央和地方财政共同承担,省、市、县财政根据省物价局核定的公办中等职业学校学费标准予以补助。中央财政统一按照每生每年平均2000元的标准,对西部生源学生免学费资金承担80%,对其他地区学生免学费资金承担60%。其余资金(含收费标准高出2000元部分)由省、市、县财政按照省财政厅、省物价局、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我省中等职业学校农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和涉农专业学生免学费工作的意见》(湘财教[2010]63号)》明确的办法分担。
第五条 对公办中等职业学校免学费资金的补助方式为:非顶岗实习阶段因免除学费导致学校运转出现的经费缺口,由财政按免除学费的标准给予补助;顶岗实习阶段因免除学费导致学校运转出现的经费缺口,财政原则上不予补助,由学校通过校企合作和顶岗实习等方式获取的收入予以弥补。对公办学校涉农专业和经认定顶岗实习有困难的其他专业,财政按一定标准给予适当补助。
第六条 对民办中等职业学校学生的补助方式为:对一、二年级符合免学费条件的学生,按照当地同类型同专业公办中等职业学校免学费标准给予补助。学费标准高出公办学校免学费标准部分由学生家庭负担;低于公办学校免学费标准的,按民办学校实际学费标准予以补助。
第七条 各中等职业学校负责组织本校免学费对象的认定工作。公办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学籍一、二、三年级在校生中涉农专业学生及各类特殊教育学校的全日制残疾中职学生无需申请,直接认定为免学费对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为免学费对象需经过规范的申请审批程序。
1、每年秋季学期开学一周内,符合条件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向所在学校提出免学费申请,填写《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免学费申请审批表》(见附表1),并提交有关家庭经济困难的证明材料。证明材料主要包括低保证、残疾证、医疗证明或村(居委会)乡(街道办事处)两级贫困证明等。
2、学校受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免学费申请,由学生班级组织民主评议,经班主任签字报学校资助机构审核后确定免学费对象名单,并在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
3、公示无异议后,学校填写《中等职业学校免学费汇总花名册》(见附表2),经同级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审核、汇总,并报同级财政、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