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由中央和地方政府共同出资设立。我省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所需资金由中央与地方按6:4的比例分担,地方负担部分由省、市、县财政按照《湖南省财政厅、湖南教育厅关于建立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国家资助制度的意见》(湘财教〔2010〕75号)明确的办法分担。
第七条 申请国家助学金的基本条件:
1、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
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5、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第八条 国家助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审,按学期发放。
第九条 每年7月底前,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将财政部、教育部下达我省的国家助学金名额及预算分解下达到省级主管部门和各市州、省直管县市财政、教育部门。每年8月底前,市县财政、教育部门和省级主管部门负责将国家助学金名额和预算下达到所属普通高中。
第十条 各普通高中要根据本办法和各地制定的国家助学金实施细则,结合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等级认定情况,于每年9月30日前受理学生申请,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对学生提交的《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申请表》(附表1)及相关材料,组织由学校领导、班主任和学生代表、家长代表组成的评审小组进行认真评审,评审结果在学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即可发放国家助学金。每年11月15日前,各普通高中将当年国家助学金政策的落实情况报同级教育、财政部门备案,并填写《湖南省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受助学生明细表》(附表2)报同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每年11月20日前,市县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将《湖南省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市县汇总表》(附表3)报送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备案。
第十一条 各普通高中要把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作为一项重要的工作任务,实行校长负责制,指定专门机构,确定专职人员,具体负责此项工作。学校要制定国家助学金具体实施办法,要为每位受助学生分别办理银行储蓄卡,直接将国家助学金发放到受助学生手中,一律不得以实物或服务等形式,抵顶或扣减国家助学金。为学生办理银行储蓄卡,不得向学生收取卡费或押金等费用,也不得从学生享受的国家助学金中抵扣。
各普通高中要建立专门档案,将学生申请表、受理结果、资金发放等有关凭证和工作情况分年度建档备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