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湘财教〔2011〕3号)
各市州、省直管县财政局、教育局,省属普通高中:
为加强我省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管理,确保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顺利实施,根据《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10〕461号)、《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教育厅关于建立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国家资助制度的意见》(湘财教〔2010〕75号),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制定了《湖南省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湖南省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管理办法
二○一一年一月二十七日
附件:
湖南省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我省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管理,确保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顺利实施,根据《财政部
教育部关于建立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国家资助制度的意见》(财教〔2010〕356号)、《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教育厅关于建立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国家资助制度的意见》(湘财教〔2010〕75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实施普通高中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普通高中学校和完全中学的高中部。
第三条 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的资助对象为具有正式注册学籍的普通高中在校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优先考虑城乡低保家庭学生、孤残学生、烈士子女、父母丧失劳动能力学生、少数民族贫困学生和家庭遭受重大灾害或变故的学生。
第四条 我省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和平均资助面为普通高中在校生总数的20%,具体由各地结合实际分类确定,适当向农村和县镇普通高中学校倾斜。
第五条 我省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平均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1500元,具体由各地结合实际在1000元-3000元范围内确定,可以参照以下办法分为2档或3档:一是分2档资助,一等助学金每生每年2000元,二等助学金每生每年1000元;二是分3档资助,一等助学金每生每年3000元,二等助学金每生每年2000元,三等助学金每生每年1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