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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教育厅关于调整湖南省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的通知

  5、有证据证明做出决定的部门或个人有徇私枉法行为的。

  第二十条 申诉期间,原处理决定不停止执行。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停止执行:

  (一)被申诉人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二)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三)申诉人申请停止执行,申诉委员会认为其要求合理的。

  第二十一条 申诉处理工作小组的处理意见应当按照多数组成人员的意见作出,少数组成人员的不同意见应当记入笔录。申诉处理工作小组不能形成多数意见时,处理意见应当按照组长的意见作出。

  申诉处理工作小组的处理意见应当写明申诉请求、争议事实、处理依据和理由、处理结果和日期。处理意见由申诉处理工作小组组成人员签名。

  第二十二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在受理申诉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根据申诉处理工作小组的处理意见作出处理决定。

  申诉处理决定不得加重对申诉人的处理。

  第二十三条 申诉人在申诉被受理后,又就申请事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诉讼并被受理的,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终止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诉人和被申诉人。

  在未作出处理决定前,申诉人可以撤回申诉。申诉处理委员会批准撤诉的,申诉人不得对同一事件再行申诉。终止审查后,申诉人又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申诉的,申诉处理委员会不再受理。

  第二十四条 申诉处理决定由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送达给申诉双方当事人。处理决定书无法送达当事人或当事人拒绝接受时,应公告送达或留置送达。公告送达期限为15天。

  第二十五条 本章程由湖南省教育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O一一年五月十三日

  附件2:
  湖南省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学生申诉通用格式文书

  湖南省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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