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申诉学校应当自收到申诉书副本5个工作日内,提交书面答复、作出处理决定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
第十五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受理的申诉,应当成立申诉处理工作小组进行处理。
申诉处理工作小组由三人组成,由申诉人和被申诉人在收到申诉处理委员会名册之日起5日内,在申诉处理委员会委员中各指定一名委员,第三名委员由当事人共同选定或共同委托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指定,并担任申诉处理工作小组组长。
逾期不指定的,由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在申诉处理委员会委员中安排。
第十六条 担任申诉处理工作小组的委员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申诉人或被申诉人也可以申请回避:
(一)是本案当事人或其代理人的近亲属;
(二)有利害关系;
(三)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
(四)私自会见当事人或代理人,或接受请客送礼。
回避申请的时间应在申诉小组书面审理之前。
第十七条 申诉处理工作小组的组成人员因回避或其他原因不能参加申诉处理工作的,应当依照本章程的规定重新指定委员。
第十八条 申诉处理工作小组对申诉的处理实行书面审理,必要时经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安排可到被申诉学校听取双方当事人及相关人员的意见和进行取证,被申诉学校应当给予协助,被申诉学校拒绝提供材料和协助的,做出不利于校方的处理。
第十九条 申诉处理工作小组应当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对学校处理决定及复查所认定的事实、适用的依据和处理的程序等进行审查,并在成立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提出处理意见:
(一)学校处理决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的,决定维持;
(二)学校处理决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决定撤销或者变更:
1、违规事实认定不清、证据不足的;
2、适用依据错误的;
3、违反规定程序的;
4、有新的证据证明处理与事实不符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