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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教育厅关于调整湖南省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的通知

  特殊情况时,可以采取书面方式召开。

  第九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学生对学校下列处理决定不服提出的申诉:

  (一)对学校取消其入学资格不服的;

  (二)对学校的退学处理决定不服的;

  (三)对学校作出的违规、违纪处分不服的。

  第十条 学生应在收到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湖南省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学生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特殊情况,不能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申诉的,在障碍消除后5个工作日内,可以申请延长期限,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由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决定是否受理。

  第十一条 提起申诉应当向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供以下材料:

  (一)申诉书。写明申诉人、被申诉人的基本情况。详细陈述申诉理由和申诉请求;

  (二)学校对申诉人做出的取消入学资格、退学或纪律处分决定的复印件和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复查决定书复印件。

  申诉书要求字迹工整,表述清楚,并由申诉人亲笔签名。

  第十二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在接到学生的申诉书后,应当从以下几方面对申诉材料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受理:

  (一)申诉人是否具有申诉资格;

  (二)申诉事项是否属于第八条所列范围之一;

  (三)申诉时间是否符合申诉期限规定;

  (四)申诉事项是否经过校内申诉程序。

  第十三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经过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做出如下处理:

  (一)对于符合申诉条件的,决定受理,签发受理通知书,通知申诉人;

  (二)对于不符合规定条件和超过规定期限的,不予受理,签发不予受理决定书,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通知申诉人;

  (三)对于被申诉人不明确、申诉请求不明或者所提供申诉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告知申诉人需补正的内容、有关材料及期限。申诉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补正的,视为撤回申诉。

  第十四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对于决定受理的申诉,应当自受理申诉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申诉处理委员会委员名册送达申诉人,并将申诉书副本、申诉处理委员会委员名册送达被申诉学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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