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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教育厅关于调整湖南省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的通知

  第三条 依照本章程提出申诉的学生是申诉人,做出处分(理)决定的学校是被申诉人。申诉人和被申诉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参加申诉。

  第四条 省教育厅“湖南省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申诉处理委员会”)负责受理、审查及处理学生申诉。

  申诉处理委员会设主任1名,由分管厅领导担任;设委员10-15名,分别由省教育厅有关业务处室工作人员和教育专家、法律专家、心理专家组成。

  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设在省教育厅高等教育处,负责日常工作。

  第五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处理学生申诉时,应坚持公平、公正、实事求是和有错必纠的原则,并履行以下职责:

  (一)受理学生申诉;

  (二) 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取证,查阅文件和相关资料;

  (三)审查学校的处理是否合法与适当,作出处理决定,并送达申诉人。

  第六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委员由省教育厅聘任,每届任期三年,可以连任。

  申诉处理委员应由具备法律知识或有学生管理经验的人担任。

  申诉处理委员会委员因工作变动等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省教育厅予以调整。

  第七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委员在申诉处理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教育厅予以解聘,并依法给予或者建议其所在单位给予处分:

  (一)徇私舞弊的;

  (二)对当事人压制、打击报复的;

  (三)侮辱、处罚当事人的;

  (四)泄露当事人隐私的;

  (五)索取、收受贿赂的;

  (六)无正当理由拒不参加申诉处理工作的;

  (七)其他影响申诉工作公正性的行为。

  第八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每年召开一次会议,讨论工作方针、工作规划、总结工作成果、决定回避、提出聘任和解聘委员的建议、完善和修改处理章程等重要的规范性文件。

  会议应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参加,重大事项应有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一般事项由出席会议的过半数委员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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