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依照本章程提出申诉的学生是申诉人,做出处分(理)决定的学校是被申诉人。申诉人和被申诉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参加申诉。
第四条 省教育厅“湖南省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申诉处理委员会”)负责受理、审查及处理学生申诉。
申诉处理委员会设主任1名,由分管厅领导担任;设委员10-15名,分别由省教育厅有关业务处室工作人员和教育专家、法律专家、心理专家组成。
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设在省教育厅高等教育处,负责日常工作。
第五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处理学生申诉时,应坚持公平、公正、实事求是和有错必纠的原则,并履行以下职责:
(一)受理学生申诉;
(二) 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取证,查阅文件和相关资料;
(三)审查学校的处理是否合法与适当,作出处理决定,并送达申诉人。
第六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委员由省教育厅聘任,每届任期三年,可以连任。
申诉处理委员应由具备法律知识或有学生管理经验的人担任。
申诉处理委员会委员因工作变动等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省教育厅予以调整。
第七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委员在申诉处理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教育厅予以解聘,并依法给予或者建议其所在单位给予处分:
(一)徇私舞弊的;
(二)对当事人压制、打击报复的;
(三)侮辱、处罚当事人的;
(四)泄露当事人隐私的;
(五)索取、收受贿赂的;
(六)无正当理由拒不参加申诉处理工作的;
(七)其他影响申诉工作公正性的行为。
第八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每年召开一次会议,讨论工作方针、工作规划、总结工作成果、决定回避、提出聘任和解聘委员的建议、完善和修改处理章程等重要的规范性文件。
会议应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参加,重大事项应有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一般事项由出席会议的过半数委员通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