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教育厅关于调整湖南省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的通知
(湘教通〔2011〕247号)
各普通高等学校:
根据教育部《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部长令第21号)和教育部学生司《
关于贯彻实施〈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有关工作的通知》(教学司[2005]22号)精神,省教育厅于2005年成立了“湖南省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现因工作变动原因,对原委员会人员进行了调整,其组成人员如下:
主任:申纪云 省教育厅副厅长
委员:唐利斌 省教育厅高等教育处处长
罗爱国 省委教育工委维稳办主任
符润中 省委教育工委纪工委副书记
刘会平 省人民政府学位办副主任科员
高 洁 省教育厅政策法规处主任科员
刘兴树 湖南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
龙晓东 长沙理工大学教授
胡肖华 湘潭大学法学院院长、教授
倪洪涛 湘潭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执业律师
李景升 中南大学学生工作处处长、副教授
黄先雄 中南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执业律师
陈锦红 湖南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附件:1、湖南省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章程
2、湖南省教育厅受理学生申诉通用格式文书
二O一一年五月十三日
附件1:
湖南省普通高等学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章程
第一条 为推进依法治教,依法治校,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护学生的合法权益,根据教育部《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部长令第21号),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所称申诉,是指湖南省普通高等学校(不含独立设置的高职院校)和承担研究生教育任务的科学研究机构(以下统称学校)的研究生和本科、专科学生(以下统称学生)对学校的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作出的,涉及本人在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或者违规、违纪处分方面的复查决定不服,向省教育厅提出的申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