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审批过程中,被发出黄色或红色纠错指示信号的,分别扣5分和10分。
(五)行政机关和工作人员涉及行政审批问题被投诉的,经查实,情节轻微没有受到行政过错责任追究的,根据问题的性质,按量化打分细则相关内容进行扣分。
(六)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涉及行政审批问题被投诉的,经查实,行为构成行政过错需要追究责任的,根据问题的性质和情节的轻重,受到行政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处分的,在本部门年度总分中一次性依次扣除10、15、20、30、40、50分。
(七)行政机关在行政审批事项的法定期限内提前办结的予以加分。在当月业务总数上,提前办结业务量占单位办结业务总数的比例达到10%的加0.5分,在此基础上每提高10%加0.5分。
(八)各部门每月业务量与本月所有部门业务总量的比值形成各部门的业务比重,根据业务比重位于的区间确定各部门的折合系数。具体如下:
业务比重所在范围
| 折合系数
|
0%≤业务比重<0.5%
| 1
|
0.5%≤业务比重<1%
| 1.01
|
1%≤业务比重<5%
| 1.02
|
5%≤业务比重<10%
| 1.03
|
10%≤业务比重<15%
| 1.04
|
15%≤业务比重<20%
| 1.05
|
20%≤业务比重<100%
| 1.06
|
(九)同时涉及两个部分以上量化测评内容的,同时扣减相关部分量化测评分数。
(十)行政机关办理行政审批业务,因数据报送不完整扣分的,扣分标准按单位行政许可业务办结总量的比例计算,每1%扣1分,最高扣10分。
第三条 组织实施
(一)市直部门的测评工作由市监察局组织实施,各县(市)区的测评工作由各县(市)区监察局组织实施,工作人员的测评工作由所在单位组织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