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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葫芦岛市行政审批电子监察管理办法(试行)》、《葫芦岛市行政审批电子监察预警纠错办法(试行)》、《葫芦岛市行政审批电子监察系统受理投诉办法(试行)》、《葫芦岛市行政审批绩效量化测评办法(试行)》等文件的通知

  第十七条 行政机关不履行法定的行政审批作为义务的,被发出黄色或红色纠错指示信号的,按层级分工情况确定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十八条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违反规定实施行政审批行为,被发出黄色纠错指示信号的,按下列方式追究责任:
  (一)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二)通报批评;
  (三)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
  (四)调离工作岗位或停职离岗培训。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
  以上方式可以单处或并处。
  第十九条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违反规定实施行政审批行为,被发出红色纠错指示信号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应当合并使用第十八条所列追究方式。
  第二十条 被发出黄色纠错指示信号的,对负直接责任的人员,单独给予或者合并给予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的行政处理;对负主要领导责任和重要领导责任的人员,单独给予或者合并给予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一)、(二)、(三)项规定的行政处理。
  第二十一条 被发出红色纠错指示信号的,对负直接责任、主要领导责任和重要领导责任的人员,视情节轻重,依纪分别给予纪律处分。
  第二十二条 同一行政审批事项一年内被发出黄色纠错指示信号两次以上的,按被发出红色纠错指示信号的情形处理。
  不配合或者阻扰对其错误行为进行调查,或者对投诉人、检举人、控告人打击、报复、陷害的,从重处理。
  第二十三条 行政审批责任人主动发现并及时纠正错误,或者积极配合组织调查,未造成重大损失或不良影响的,可从轻或者免予追究责任。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不承担责任:
  (一)被审批人弄虚作假,致使工作人员无法作出正确判断的;
  (二)法律、法规、规章存在冲突,致使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无法在法定期限内实施行政许可的;
  (三)出现不可预见或者不可抗力因素导致错误情形发生的。
  第二十五条 违法实施行政审批,给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依照国家赔偿法的规定给予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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