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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葫芦岛市行政审批电子监察管理办法(试行)》、《葫芦岛市行政审批电子监察预警纠错办法(试行)》、《葫芦岛市行政审批电子监察系统受理投诉办法(试行)》、《葫芦岛市行政审批绩效量化测评办法(试行)》等文件的通知

  (一)使用电子监察系统所提供的审批业务系统,或升级改造本单位的行政审批业务系统,与市电子监察系统对接。
  (二)必须在自建审批业务系统或电子监察统一行政审批业务平台上办理行政审批事项,填报资料全面、真实、准确。
  (三)建立受理、承办、审核、批准、办结等审批环节责任制。
  (四)实施电子监察需要做好的其他工作。
  第七条 对行政审批超时限、违规收费、违反审批程序、违反政务公开规定,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不予批准等违规行为,电子监察系统分别发出“预警”、“黄牌”和“红牌”信号,对承办人、审核人和批准人等责任人进行督办。
  第八条 各行政部门违反本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监察局负责行政审批电子监察的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由监察部门或者主管行政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纪依法追究纪律责任:
  (一)擅自建立独立的电子监察物理网络;
  (二)不遵守市行政审批电子监察系统的电子监察技术标准要求;
  (三)应当公开的行政审批信息,不上网公开或者上网公开不及时;
  (四)不允许上网公开的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的行政审批信息,擅自向社会公开的;
  (五)不遵守电子监察安全保障技术要求和工作规范;
  (六)其他违反本办法的行为。
  对前款行为,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九条 本办法由市监察局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2011年4月1日起施行。

  葫芦岛市行政审批电子监察预警纠错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充分发挥行政审批电子监察系统的监控作用,加强对市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实施行政审批(含行政许可事项,下同)的监督管理,及时发现和纠正行政审批实施中存在的问题,进一步提高行政许可效能,依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具有法定行政审批许可权的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实施行政审批的组织及其工作人员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行政审批电子监察系统(以下简称电子监察系统)建立预警纠错机制,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实施行政审批的情况进行实时监控。
  第四条 电子监察系统实施预警纠错,包括以下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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