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葫芦岛市行政审批电子监察管理办法(试行)》等文件的通知
(葫政办发〔2011〕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葫芦岛市行政审批电子监察管理办法(试行)》、《葫芦岛市行政审批电子监察预警纠错办法(试行)》、《葫芦岛市行政审批电子监察系统受理投诉办法(试行)》、《葫芦岛市行政审批绩效量化测评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一月三十一日
葫芦岛市行政审批电子监察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了规范行政审批(含行政许可事项,下同)电子监察工作,加强对行政审批行为的监督,改善行政管理,提高行政效能,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审批电子监察(以下简称电子监察),是指监察机关运用行政审批电子监察系统对行政审批过程进行实时监察、预警纠错、绩效评估和信息服务。
本办法所称行政机关,是指具有法定行政审批权的行政机关及其依法委托实施行政审批的其他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实施行政审批的组织。
第三条 行政审批电子监察管理,实行统一领导、统筹规划、分工协作、公开透明、高效便民和保障安全的原则。
属于涉密行政审批项目和行政审批事项的涉密内容的,或经批准可免于上网公开的其他行政审批信息,不纳入行政审批电子监察系统。
第四条 市监察局负责本市行政审批电子监察的综合协调和监督管理工作。各行政机关按照各自职责,根据统一部署,做好电子监察相关工作。
第五条 市监察局对以下内容进行监督:
(一)受理、承办、审核、批准、办结等行政审批环节情况;
(二)网上公布行政审批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材料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的情况;
(三)行政审批收费情况;
(四)行政审批网上投诉情况;
(五)市直部门监察机构履行监督检查职责的情况;
(六)监察机关应当监督的其他行政审批行为。
第六条 各行政机关做好以下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