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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等部门关于葫芦岛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实施意见的通知

  (一)统一政策管理。
  1、实行市级统筹后,全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实行统一参保范围、统一缴费标准、统一待遇水平、统一经办流程、统一基金管理、统一信息系统的制度,严格按照市本级相关政策执行。各县(市)不再自行调整或出台新的医保政策。
  2、市级统筹范围包括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困难企业职工和就业转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医疗保险、门诊统筹医疗保险、超限额补充医疗保险。
  (二)统一基金管理。
  1、全市医疗保险基金实行统一征缴、统一拨付。市地方税务部门为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征收主体,负责按规定征缴基本医疗保险费。市和各县(市)区征缴的医疗保险费全部纳入市级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管理,市和各县(市)区支出基金全部由市级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予以支付。
  2、医疗保险基金实行收支预、决算管理。县(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编制全年度基金收支预算,经县(市)人社行政部门批准、财政部门复核后,报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汇总编制全市年度医疗保险基金收支预算,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市财政部门复核后执行。
  3、市级统筹时,各县(市)应将拖欠的医疗保险待遇清理并支付完毕,之后各县(市)滚存结余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全额上解市财政专户。市级统筹前,用人单位和个人欠缴的医疗保险费,在市级统筹启动时由当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清欠。
  (三)统一经办模式。
  1、根据医疗保险业务经办规程,制定全市统一规范的医疗保险参保登记、缴费申报、基金征缴、待遇支付、档案和财务管理等工作程序和服务标准,完善医疗保险关系接转办法,确保参保人员顺畅转移流动。
  2、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实行统一的资格准入条件、申报流程、变更程序、考核评定标准、违规处罚标准。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对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实行统一的定点服务协议管理标准和医疗费用结算模式,使用统一的管理结算软件。全市辖区内的医疗保险定点服务机构资格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统一认定。市级统筹前已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认定的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应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完善、规范和清理。全市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实行年度考核、资格年检、分级管理和信用等级评定制度,实行准入和退出竞争机制。
  3、市级统筹后,我市参保人员均可在全市范围内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实现就医和购药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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