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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等部门关于葫芦岛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实施意见的通知

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等部门关于葫芦岛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实施意见的通知
(葫政办发〔2011〕3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编委办、市财政局、市审计局、市监察局、市卫生局、市地税局《关于葫芦岛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实施意见》转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二○一一年六月三十日

  关于葫芦岛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实施意见

  为加快推进基本医疗保障制度建设,进一步提高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层次,根据国家和我省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精神及《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等部门关于推进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工作的意见的通知》(辽政办发〔2011〕17号)精神,现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加快推进医疗保障制度建设的要求,坚持以人为本,统筹规划,整体设计,分步实施,逐步完善,尽快建立起全市范围内基金调剂共济机制和管理运行机制,进一步扩大城镇基本医疗保险覆盖面,增强医疗保险公平性,提升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抗风险能力,提供更好的基本医疗保险服务。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科学设计、分步到位原则。准确把握医疗保险运行规律,坚持保障水平与经济发展水平和各方面承受能力相适应,科学设计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实施意见。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工作于2011年6月30日前启动,市级统筹起步阶段实行过渡期政策,即延续独立统筹县(市)原政策,2012年1月1日起统一执行新政策。
  (二)坚持统一政策、分级管理,统一预算、分级核算,统一调剂、分级平衡,统一考核、分级负责原则。全市实行预算管理、计划控制和基金调剂。市里承担基金调剂责任,建立激励约束机制,充分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
  (三)坚持规范运作、严格监管、确保基金安全原则。建立全市统一的经办工作流程和统一的信息系统平台,健全内控机制和基金管理规程,做到规范运作,确保基金安全。
  三、统筹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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