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公共就业服务有关事项的公告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公共就业服务有关事项的公告


  为了给广大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提供更加便捷的公共就业服务,逐步实现全市公共就业服务一体化,根据《关于推进我市公共就业管理服务体制机制改革的通知》(深府办[2011]90号)精神,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2012年1月1日起,个人和单位新申请下列公共就业服务,由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或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受理:

  (一)失业人员申请下列服务,由本人户籍所在地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受理:

  1、失业登记;

  2、就业困难人员和零就业家庭认定;

  3、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登记;

  4、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补贴;

  5、职业技能培训备案;

  6、职业技能培训和鉴定补贴;

  7、就业困难人员临近退休社保补贴。

  (二)自主创业人员申请创业补贴,由自主创业实体注册地(经营地)的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受理。

  (三)用人单位申请办理企业实体吸纳失业人员认定证明,由用人单位注册地的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受理。

  (四)用人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失业人员),其岗位信息申报、信息核查、安排招聘和录用备案服务,由用人单位注册地的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受理。

  用人单位申请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失业人员)岗位补贴、社保补贴和招用奖励,由所招用人员户籍地的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受理。

  (五)劳务派遣机构申请从事临时性工作就业困难人员的岗位补贴、社保补贴等费用,由所派遣人员户籍地的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受理。

  (六)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申请职业介绍补贴,由被推荐上岗人员户籍地的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受理。

  二、从2012年1月1日起,原由市劳动就业服务中心提供的下列公共就业服务,改由相应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或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受理:

  (一)就业困难人员申请灵活就业补贴、临近退休社保补贴,由申请人户籍地的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受理,由申请人户籍地的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审核。

  (二)用人单位申请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失业人员)岗位补贴、社保补贴和招用奖励,由所招用人员户籍地的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受理。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