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加强工作联络与信息反馈。试点城市商贸、财政等部门要加强对当地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的指导,针对工作方案组织开展评估和考核,总结成功经验,发现问题并及时整改,并及时向省商务厅、省财政厅反馈工作进展情况。对条件成熟的,可向省商务厅、省财政厅提出验收申请。
(四)落实支持政策。对验收通过的试点城,并且根据回收网点、分拣中心和集散市场建设情况,通过省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体系建设资金给予支持(宁波地区的财政补助事项由市贸易局商市财政局研究确定)。同时,逐步向全省推广示范城市经验和做法,带动全省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
联系方式:
省商务厅:蒋欢欢 电话:0571-87056297,87057547(传真)
省财政厅:夏慧民 电话:0571-87058472(兼传真)
附件:1. 浙江省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体系示范城市建设规范
2. 省级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体系建设示范城市申报表(略)
3. 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体系承办企业情况登记表(略)
二○一○年四月二日
附件1
浙江省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体系示范城市建设规范
列入省级再生资源回收体系试点城市,一般应符合以下相关标准,方可申请省级再生资源回收体系示范城市验收。
一、建成较为完善的再生资源回收站(点)
回收站(点)建设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严格按照“七统一、一规范”(统一规划、标识、着装、价格、计量、车辆、管理及经营规范)的要求进行建设。
(二)回收站(点)经营证照及资质齐全,负责人有个人身份证明资料,无违法犯罪记录。
(三)按照“便于交售”的原则,城区每2000户居民设置1个回收站(点);乡、镇每2300户居民设置1个回收站(点)。
(四)回收站(点)面积一般不少于10平方米,门面招牌采用统一规范的站名和设计。
(五)回收站(点)建设要符合当地城市总体规划,设计及装修与社区环境相符,社区回收站(点)采用绿色环保轻型建筑材料进行全封闭处理。
(六)社区回收站(点)的从业人员须经过培训学习,持证上岗。
(七)不影响当地市容市貌和环境卫生,排污设施完善,符合当地的环境保护要求。
(八)社区回收站(点)至中转站至再生资源集散市场间配备相应的封闭式运输设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