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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商务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开展省级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体系示范城市建设的通知

浙江省商务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开展省级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体系示范城市建设的通知
(浙商务联发〔2010〕40号)


各市贸易局(经贸委、商贸办)、财政局:

  自商务部开展再生资源回收体系试点城市(项目)建设工作以来,在我省取得了较好的成效,杭州市、宁波市、永康市和慈溪市再生塑料产业基地等4个城市(项目)已纳入国家试点范围,初步形成了集回收、分拣和初加工三位一体的再生资源回收网络体系,有效带动了全省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促进了循环经济发展。为贯彻落实商务部、财政部《关于加快推进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的通知》(商商贸发〔2009〕142号),加快推进我省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体系建设,在总结国家试点城市经验的基础上,拟开展省级再生资源回收体系示范城市建设。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原则和工作目标

  坚持“政府引导、企业主体、市场运作、有效利用”的原则,按照国家试点先行,省级示范带动的总体思路,在全省各市、县中选择一批政府领导重视、部门管理规范,并拥有相应的再生资源回收龙头企业的地区,开展省级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体系建设示范工作,逐步向全省推广。争取通过5年左右的时间,通过两级试点示范同步推进,逐步建立回收企业和从业人员培训体系,规范改造社区居民回收站点、分拣中心和集散市场,全省一半以上的市县达到省级示范城市标准,逐步形成符合城市建设发展规划,布局合理、网络健全、功能齐全、管理科学、有效利用的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体系,为全省经济社会发展做出更大贡献。

  二、范围选择和基本条件

  以市(含设区市和非设区市)为单位申报省级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体系示范城市(已列入国家试点的3个城市除外),申报示范城市应符合以下条件:

  1.出台经所在地政府批准的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工作方案;

  2.建立由当地政府分管领导牵头的,商贸、财政、公安、工商、环保、供销、建设等部门参加的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组织协调机构;

  3.具备一定规模的再生资源回收龙头企业,承担当地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体系建设;

  4.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已经取得阶段性成效(具体要求见附件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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